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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习手记
更新时间:2024-03-28 21:11:41

前面的话

香港实习手记

我参加的这个学习项目,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学,一部分是实习。这里汇总的,是实习的见闻。

两个多月的时间,有长有短,流水般地去了香港好些政府部门,看到的、听到的,远比这里记下的多。没有写下来的,不代表就不值得写,或者是一时忘了,或者是不知道该怎么写。比如说,因为是拜访,所以就有些被动,但因为拜访了好些地方,所以相互对照,从不同人叙述的缝隙中,也就可以窥见一些有意思的情状。如今回想,这些才是最生动的,但在写文章的当时,并没太留意,只能留给以后了。

再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我抱着纪实的态度,但的确又是个近视眼,戴着个眼镜,难免是有色的,所以,即便所谓如实记录的部分,也不见得足够客观的了。

1.这就是香港廉政公署

在港岛,我曾多次看到在不同地方看到廉政公署的招牌。这些是廉署为方便群众举报在交通便捷地点设立的接待处,而今天我终于有幸访问位于北角的廉署总部。

顾名思义,廉署是负责检控贪污行为的机构。在香港,贪污行为大致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公务员、公共机构及私营机构雇员涉及贿赂和贪污罪行;一是选举中的舞弊及非法行为。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廉署接到的举报以针对政府的居多。近年来,关于私营机构的案件占到了总案件数量的2/3。从人数看,廉署现有员工将近1300人,每年的总案件数量大约有1200件。从部门看,廉署共有三个处:执行处负责执法,防止贪污处负责防贪,社区关系处则负责倡廉教育。今天接待我们的是执行处的同事。

据同事介绍,廉署的案件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除了上文提到的设在全港若干地方的接待处,廉署还设有24小时专人接听的热线电话。综合来看,每天大约能够接到20宗投诉。次日的例行会议则会对前日接到的投诉进行讨论。讨论之后,不属于廉署职责范围内的将移交给其他部门,不合条件的会向举报人解释缘由,其他适格的举报就进入了调查程序。一般而言,案件会在一年内审结。对于处理时间超过一年的案件,则需要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官员以及社会专业人士)进行说明,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就重大案件提出审核要求。要终止任何进入调查程序的案件之前,廉署都必须得到委员会的批准。

因为介绍一线办案情况的是位男士,而介绍后勤研究工作的则是女的,所以我问了个问题:是否前线男性多,后勤女性多?事实不是这样。且不说前线男女员工比例差不多是一半一半,这些年来,廉署新录用员工中女性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这或许与案件的性质有关。现今的案件,尤其是与私营机构有关的案件,核查案件时需要翻阅的文件非常之多(廉署的工作虽然有行动的部分,特别是卧底侦查,但案头工作才是大头),一般而言,女性更细心,也就比较能够胜任工作。

在招聘员工时,廉署对专业并无限制,但会进行中英文笔试。英文笔试要求完成一篇文章(有些像内地公务员考试的申论?);中文笔试则要求就一段粤语对话记录口供。口试部分则是针对中文笔试的那段对话要求考生提出10个问题点。除了文化测评,廉署还会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道德考察。道德考察主要是要排除那些有经济问题(比如银行信用记录差,欠债较多)的考生。招录后,在正式工作前,廉署会对新员工就相关法规、办案流程、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为期10周的培训。在日后的工作中,针对新情况,廉署还会对员工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从一开始民众换汤不换药的质疑,甚至还发生了警队基于自身利益冲击廉署的情况,到如今整个香港社会对廉署工作给予充分信任(许多举报都是实名的),廉署一路以来走得十分坚决,也十分谨慎。在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严谨的法律制裁面前,香港社会已经养成了许多基本习惯,比如,直接收受礼品这样的事情已经不太可能发生了。廉署工作人员外出讲课收受的礼品都会上交。贵重物品将退回有关部门,一般物品多半将充公用作圣诞节员工抽奖,极少数物品会交还给相应工作人员自己保存。当然,与之伴随的是,如今的贪污手段越来越技术化,这也是廉署不断加强有关培训,提高办案能力的原因所在。

因为获得了社会的充分信任,所以,尽管廉署在时隔多年之后才逮捕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但香港一般舆论并不会产生“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查出来”、“等他不在位了才查真的是单纯的腐败问题么”这样的质疑,而在内地,类似的质疑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内地对政府的许多质疑很大程度上陷入了死结:一方面希望官员廉洁,另一方面又不希望给予官员高薪(人们的逻辑是:诸多灰色收入和福利待遇砍都来不及,还想要高薪?就算你们的待遇公开化了,可你们的工作是做得多好,凭什么要求高薪?);一方面希望制度平等,另一方面又幻想自己当大爷(典型的形象是《老友记》中,Ross工作的博物馆里的那个黑人女解说员,她一边不满解说员和博物馆工作人员之间的地位差,一边又去鄙视博物馆礼品部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谴责官场酒文化,另一方面,酒文化难道不是来自民间么?……

在我看来,香港社会清廉,不仅与廉署的工作有关,至少与较高的薪酬待遇还有一定的关系。廉署员工的薪酬就不低,刚入职的员工的月薪为16125—28785元,三个处的首席主任月薪为96670—103900元,此外还有有薪假期(最少是18天)、房屋福利及医疗福利(反过来想想内地,拿三千出头的人去抓贪污,能不把自己抓成同流合污么?)。更何况,人的幸福感不仅来自于所获得经济实惠,还来自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在廉署这样一个比较能够实现个人价值的工作场所,而且还有一定的物质保证,员工也就更容易有责任感,有自信,工作勤力,自然也就进入了良性循环,而不会花太多时间做什么莫须有的政治联想。

感慨太多,用一件小事作结。当今天中午在廉署总部大楼那宽阔的海景餐厅吃工作餐的时候,我给廉署同事讲了一件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的小事。大约是个内地游客,在铜锣湾又或者是湾仔看到了廉署的某个接待处,拍了一张照片放到网上,说明道:如此小的门脸,这就是香港的廉政公署,足以让内地政府汗颜!我说:如果让那拍照的人看到作为维港海旁新地标的廉署总部,不知道要做何感想了。廉署同事听了大笑。尽管这是一个笑话,但他的这笑并不是嘲笑,或许和我讲这笑话时心态一样,他的心里其实也是无奈吧。

2.架一座桥去香港

今天,廉署社区关系处和防止贪污处的同事接着给我们介绍廉署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其实在廉署网站上多能查阅,我这里以点带面,谈一谈个人体会。

第一,廉署专员直接对特首负责,这使廉署具有了充分的独立性,可如果特首本人出了问题呢?现有法律对特首的权利已有不少规定,但仍有不足,比如最近特首曾荫权就出了一些问题(乘坐私人游艇去澳门,出访住进过高规格的酒店,等等),这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反思。据最新消息,有关特首接受利益的规定终于要做出修改了(之前廉署其实提出过类似修改意见,但被否决了)。

第二,廉署负责调查,律政司负责检控,两者之间形成制衡。可调查是秘密的,如果律政司决定不予检控,而廉署认为应当检控却又无法公开讨论,怎么办?根据规定,对于不检控的案件,律政司必须向廉署说明理由。多次沟通之后,如果双方仍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廉署就把有关案件提交专门委员会。律政司司长要向其他委员做出说明,然后由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那么,委员会虽然是独立的,但委员可都是由特首任命的,真靠得住么?廉署同事说:委员们要不然是大学校长、要不然是大律师、要不然就是立法会议员……他们有地位,有影响,市民相信他们,而他们也不会轻易拿自己的名誉开玩笑。

第三,50%的市民投诉来自全港7个接待处。虽然廉署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做得相当之好,但举报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走进接待处时难免被人看见,这是否会催生出专门在接待处附近摄像拍照的产业,以方便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工作人员表示,这的确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情况,但这么多年来,从没听说过类似事件。而当我们提出能否在廉署拍照留念的时候,工作人员提示说:大堂是不能拍照的,因为会有举报人进出。

第四,防止贪污处的同事介绍说,他们帮助改变了考取驾驶执照的流程。如今考官是在临考前抽签决定考生,这就避免了考生事先知道考官是谁、行贿以换取通过的可能。我问道:就算事先不知道考官是谁,考生完全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等考官上车之后再行贿。对于这个问题,廉署同事想了一会儿,说道:再严格的制度也都还是有疏漏之处,这就全凭社会整体的认同和遵守了。言下之意是,在香港,因为一般人根本不会朝这个方向想,所以这问题根本就不存在。

第五,防止贪污处要定期核查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那么,作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如果其他部门不予配合,廉署怎么办?廉署同事说,以前各部门的确不太配合,以自身工作繁多为由进行拖延,但长期磨合、晓之以理(廉署不是来找茬的,而是来帮忙改进的,防范于未然总比出事之后抓人要好)之后,情况已好很多。一般来讲,相较于大部门,因为人手少、往往很难达到专业标准,小部门的主动性反而要差一些。廉署提出整改意见之后会继续跟进,如果有关部门整改不利,那就必须说明情况;如果完全置之不理,那廉署将把有关情况提交专门委员会,进行核查。

第六,因为要对公司报表、工程招标、建筑区划等进行专业审查,所以廉署有不少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那么,相较于在外从事相应行业的人士,廉署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如何?工作人员告诉我,廉洁的行政环境与高薪养廉是分不开的。香港的公务员待遇处于社会中上层水平,相较于从事相应行业的人士,廉署专业工作人员的薪酬大致相同,不会让他们有经济方面的顾虑。

第七,防止贪污处还会应私营企业的邀请提供专业防贪意见,由此产生的材料费、交通费、讲课费等相应开支,廉署统统自己承担,并不会向有关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廉署工作人员的解释是:预防胜于治疗,花小钱是为了省下日后调查可能出现的贪腐案件所花费的大钱。

我的所有疑问都是从反面提出的。好些看似复杂、不易解决的问题,因为长期耐心的沟通、磨合以及不遗余力的社会教育,在香港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问题。

反观内地呢?我当时讲了讲自己的亲身经历。上个月回家我坐了一段短途汽车。汽车核定只能载20人,汽车站也明确规定司机不能超载。开离汽车站之前,工作人员上车检查,确定没超载才放行。为防止汽车在市区违法载客,不仅是汽车站,交警也在市区出口设防进行检查。终于无超载地走上了乡间路,但我所坐的这辆车还是超载了。司机是怎么做到的呢?在市区某处约定好的地点,售票员下车揽客,并把乘客带到另外一辆开往城郊的公共汽车上。当汽车通过所有检查之后,司机到事先约定的地点等候,售票员很快便带着那些乘客抵达,汇合之后,继续上路。

这就是内地,规定再严格,也还是有空子可钻,而且人们乐于去钻。比如两个城市之间,总有些乡村聚落,那里的居民的确有乘坐汽车进城的需要。如果为他们专门开辟一路汽车,或许超载现象会大为缓解。又比如,在两个城市之间,每隔一段距离便会设置一个检查站,一路检查过去。可是,在汽车数量和质量连已有线路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汽车公司是不可能去开辟新路线的。机构精简都来不及,怎么可能雇佣更多检查人员?更何况,在那些沿线居民看来,即使新开辟了路线,那也不过是多了一个选择而已,如果那些往返于两个城市之间的汽车更早到来,他们几乎不可能去傻乎乎地等候下一辆车。

廉署那位负责介绍的女同事费了一些劲才听明白这个故事。她长长地哦了一声,眉头有些紧。她理解这其中的难处。不就是防止超载么?但它关乎发展水平,关乎人口素质,为了减少被骂的可能,我再提一条建议:就算如此,如果官员们少吃一点少喝一点少拿一点,车总能多几辆,总能缓解一点……

摸着石头过河,如今常被认为是一种愚笨的方法,甚至是阻碍改革的借口,隔着条深圳河,谁不想架一座桥就轻巧地走过去呢?可是,桥有那么容易架么?

3.听香港律师界的金石声

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简单来讲,大律师是出庭做辩护的,事务律师则是做公司上市等实务的。从形象来看,港剧里在法庭上戴个假发(如今一顶要卖七八千港币!)唇枪舌剑的是大律师,香港街头小巴上的各色律所广告则都是事务律师们做的(大律师不准做广告)。

不像内地有司法部,在香港,律师由自己的行业协会自行管理。管理大律师的叫做大律师公会,管理事务律师的叫做律师会。律师会位于中环的永安大厦,某前任会长眼光长远,动用储备资金把一层楼买下来作为办公物业,装修得很体面,而且这么些年来物业价值翻了几番。大律师公会则是租用了高等法院大楼的半层楼,陈设朴素,走廊和会议室的墙边是长长的书架,上面摆满了历史悠久的精装判例和法例。

从人数看,香港有七千多事务律师,一千多大律师。从男女比例看,事务律师的男女比例相当(合伙人里男性仍旧有压倒性优势),但新进事务律师中,女性超过了男性。虽然新进大律师女性比例也逐渐增多,但大律师群体还是以男性为主导(也有很多优秀的女性大律师,不少人还曾经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

从执业方式看,事务律师以合伙为主,独营为辅(即便独营,也不是单干,而是说老板只有一人),而大律师则都是单干的,或许几个大律师合起来租用一套办公室,但都是各干各的。

执业方式的不同导致了行业关系的不同。成为事务律师前,法科学生必须在金融、地产等四个领域实习两年,这卖苦力的两年(比如翻译、校对、影印等等)老板是会开工资的,因此门槛较高。与之不同,法科学生在成为大律师之前,只就民事、刑事两种诉讼,找两个“师父”培训一年,因为没有工资,而且选择做大律师的法科学生较少,所以门槛并不高。培训结束,通过认证后,这些年轻人便可以租住办公室,等待生意了。

何谓等待?在香港,大律师不能够直接和当事人会面。他们接洽生意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事务律师介绍——遇到需要出庭的案子时,事务律师找大律师代他出庭。那籍籍无名的年轻大律师如何打开局面?这时,前面所说的、有些古典意味的“师徒制”就发挥作用了。不像事务律师那种资本主义式、缺乏人情味的合伙制,大律师“师父”们往往会凭借自己的人脉关系,帮“徒弟”们找案子。大律师公会还和法律援助署达成默契,每月都要保证一定数量申请法援的案子交由年轻的大律师代理。

话说回来,我们也不能下论断说事务律师的人际关系就是冰凉的。更合适的说法或许是,与大律师那种一对一、传帮带的模式相比,事务律师的办公室里人多事杂,感情难免要淡漠一些。合伙人和新人之间,上下级的意味也就比较明显了。比如一个新进大律师和我们说了自己某个正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朋友的小故事。他的朋友为了校对IPO的材料工作至凌晨五点,然后趴在办公桌上小休,早上合伙人来到办公室,拍了拍他朋友的肩膀说:“我的咖啡呢?”大律师群体里,“徒弟”难免也要为“师父”端咖啡,但其中滋味,大不相同,或者说不大相同。

拜访过程中,我向两方的接待人员问了一个同样的问题——协会在香港社会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律师会的人士表示,或许传媒给人的感觉是他们不如大律师公会关心政治,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专于实务,漠视政治,事实上,律师会的委员们常常就一些社会关心的政治议题进行激烈争论,但争论归争论,委员会最后还是会采取谨慎发言的方式——“全港有七千多事务律师,我们很难代表所有人的意见”。另一位接待人补充道:这或许和律师会的中国人更多有关,十七八个委员中只有三四个外国人,因此更能从中国国情出发(而香港现有大律师中,外国人大约有三成)。大律师公会的接待人士的解释则是:大律师公会里左中右的人士都有,因此,每次作出声明时委员们都会考虑各种意见并进行平衡。如果的确出现了会员不满的情况,民主选举产生的委员们将遭到弹劾,也就不能再做委员了。另外,大律师公会之所以参与政治,也是因为香港社会对严谨的大律师们给予了极大的期望,他们不愿辜负这份期望(从谈话印象看,大律师是有些瞧不上事务律师的)。

之前我说了两个协会的装修风格迥异,其实两拨接待人士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或许因为常常就是与法官和判例法例打交道、行业约束更为严格的大律师们表现得更加出世,比较刻板地专注于法律;而常常面对具体客户、处理与钱物有关事项的事务律师们则要入世得多,比较能够兼顾人情。

当然,出世与入世并非绝对,差异之中也有相通之处。之前说合伙制下的事务律师缺乏人情味,但律师会的接待风格却颇有人情味。负责内地事务的委员自然在座,但儒雅的老会长也热心参与,而且也很有些内地老领导的派头,其他委员适时地把老会长当年力排众议买下物业这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故事讲了一遍,这让他老人家很是高兴。大律师们虽然有浓厚的“师徒”情分,但负责接待的就是负责内地事务的几位大律师,并没有上演老会长出席的那一幕。但到最后,气氛也活络起来,年轻的大律师借讲解“师徒”关系之际,把自己的师父扎实地称赞了一番,听说我们没有见过他们出庭戴过的假发,那负责接待的大律师特地把自己的假发拿来给我们看。

如果相信了媒体浮光掠影的报道,或许很难想像现实可以如此坦诚和平缓,但这就是现实。这几天,因为一些事,香港媒体又有些波澜。借此谈到内地在香港的形象时,有位大律师说道:“香港媒体对内地的报道基本都是负面的,香港人也往往非常自信于自己对内地的理解。但我想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第一,这是片面的,如果哪个社会从来就只有负面消息,我想那个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第二,这些负面报道往往是肤浅的。”我不知道什么才是全面,才是深刻,但多看、多想总没有错。参差地,我期望听到事实的金石声(注)。

注:事实的金石声,语出张爱玲的散文《谈看书》——

无穷尽的因果网,一团乱丝,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隐隐听见许多弦外之音齐鸣,觉得里面有深度阔度,觉得实在,我想这就是西谚所谓the ring of truth——事实的金石声。

4.我眼中的澳门法官和律师

上周,我们去澳门拜访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机构,这其中就包括了终审法院与律师公会。

先去的终审法院。经由法官介绍,对澳门法院的整体情况有了些基本认识。澳门法院分三级: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后两家在同一栋楼里办公)。三级法院共有法官38人,其中终审法院3人,中级法院8人,小学减法一算,第一审法院有27人。这38名法官中,8人是从葡萄牙外聘的法官,不懂中文,采用的是合同制,两年一签;其他30个法官则为本地人,采用的是终身制,但所谓本地人中其实有不少是土生葡人,只会听中文,不会写中文,因此他们用葡语写判决。

第一审法院分两种,一是初级法院,一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好理解,处理民告官的案件。初级法院则由4个刑事法庭、3个民事法庭和1个轻微民事法庭组成。轻微民事法庭有些类似香港的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官司,一般不能上诉。与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同的是,轻微民事法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律师。另外,初级法院采用独任审判。

根据第一审法院的结构划分,中级法院的8名法官中,有3名专门处理刑事案件,其他5名专门处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法官人数更少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大都比较简单)。一般而言,中级法院的案件由3人合议的方式进行审判,但也有例外,比如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从案件数量看,中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大约是1000件。

为了减轻终审法院的负担,刑事案件只有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案件只有标的额超过100万或败诉金额超过50万,才能上诉至终审法院。但是,如果前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致,即便符合前述条件,当事人也不能上诉到终审法院。即便如此,终审法院每年还是要受理案件数量还是有大约100件。此外,人身保护令以及与游行示威有关的案件,也都由终审法院直接管辖。

在提到案件数量时,我用了一个词:“受理”。受理,顾名思义,就是接受了,至于什么时候出判决结果,那是未知数。但在澳门,这个数字实在有点大。根据最新的司法统计数据,澳门中级法院2011年一共受理了904件,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则超过1900件,老账新账,该司法年度(头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积压的案件数量达1015件之多。

为什么积压会如此严重?法官表示,这和语言有很大关系。作为葡萄牙的前殖民地,澳门的法律继受于葡萄牙,法官和律师多擅长葡语,可一般老百姓基本不懂葡语。虽然澳门如今招聘法官时要求通晓中葡双语,但作为葡萄牙的前殖民地,葡语在澳门法律体系中仍旧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澳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之间,广东话、普通话、葡语、英语等语言交错出现,因此对同声传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判的效率自然大受影响。介绍情况的法官表示,他们一直都在推动法律的本地化,但效果并不显著。懂法律的不懂中文,懂中文的不懂法律,是当下澳门法律界面临的问题。法官还抱怨说,这些年来,律师公会把律师的入门门槛越提越高,使得原本紧缺的人才更加紧缺,这也不利于法律的本地化。

怎么个门槛高呢?结合律师公会的介绍,我作一描述。在澳门,律师的成长轨迹大致是这样的:法科学生本科毕业之后,要参加由律师公会设置的一个为期半年的关于澳门本地法律的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和面试考核之后成为一名实习律师;在两年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公会所开设的与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有关的课程并要通过有关考核;在此基础上,实习律师还必须完成一篇专业论文,并通过律师公会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经历过这三重考核之后,一个法科学生才能取得在澳门执业的资格。但对葡萄牙来的律师,因为两地法律大同小异,所以公会网开一面,对这些外来律师设置了半年的业务熟悉期,通过认证之后便可执业。如今,在澳门拥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共有200人。

律师公会为什么要对本地学生进行如此长时间、高强度的人才筛选工作呢?实习律师的制度来自葡萄牙,或许可以作为既成事实而接受,但成为实习律师前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学习以及笔试面试的考核,则完全是律师公会自创的步骤。以前,澳门只有澳门大学一家有法学院,所教授的课程也以澳门和葡萄牙法律为主。后来,澳门科技大学等学校也设立了法学院,但内地来的老师居多。老师们自己并不太懂澳门和葡萄牙的法律,因此所开设的课程也就以内地法为主。律师公会的看法是,一个不知晓本地法律的法科学生是没有资格从事本地法律业务的,于是对澳门大学以外的法科学生设立了成为实习律师前的培训考试制度。后来为了一碗水端平,公会规定,澳门大学的法科学生也必须参加培训通过考试才能成为实习律师。

关于法官对律师消极对待法律本地化的批评,律师公会的秘书长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所有培训课程都是以双语形式开设的,完全由法科学生自我选择。而为了让不同语种的考官们能读懂试卷,律师公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考生答卷进行中葡双语翻译。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如果法院能够提高组织能力,不要一天排了9个案子结果只审了3个案子,害得律师、当事人和证人长期白跑白等,情况恐怕早就好了很多。

关于法院人少工作量大的客观状况,秘书长表示,法官收入稳定、有政府配备的公车、家里的电话费也由政府报销、还可以随身携带枪械武器的自由,更何况每年8月还有一整月的司法假期,就算累一点,那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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